中国女排最新排球比赛(工会活动奖金发放标准)

2024-03-14 08:48:56 | 作者: CCTV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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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项目单项最高奖品(或奖金)不超过500元

文体比赛活动个人项目单项最高奖品(或奖金)不超过500元,团体项目单项最高奖品(或奖金)人均不超过300元。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基层工会组织篮球、足球、排球、团体操、集体舞、歌咏等团体类比赛活动,确需统一着装的,可为参赛人员(含裁判、领队)购买服装(含鞋帽),每人每次不超过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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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

1.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开支。

2.职工专题教育和技能培训,可评选优秀学员,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训人数的15%,给予物质奖励的每人不超过300元。

3.聘请授课人员酬金支付标准参照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

1.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开支。

2.基层工会举办职工运动会、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文体比赛活动,谁举办谁奖励,有全体职工参与的综合性的文体比赛活动,每年可举办一次,每次举办比赛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基层工会单独举办的文体比赛活动,设置奖项的,奖金(或奖品,下同)标准:团体奖:一等奖人均不超过300元,二等奖人均不超过15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100元;个人奖:一等奖人均不超过400元,二等奖人均不超过20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100元。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单项性)文体活动等,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每年限一次。

3.基层工会举办篮球、足球、排球、羽毛球、团体操、歌咏等团体类的文体比赛,确有统一着装要求的,可为参加人员购买服装(含鞋子),人均不超过500元,每年限一次。参加省级工会及以上举办的重大文体比赛每年可增购一次,人均不超过600元。

4.基层工会在本城区内开展文体比赛活动的,因比赛活动开展的特殊需要,可安排工作餐,用餐标准:早餐不超过20元,中、晚餐不超过40元,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无法安排工作餐的,可发放误餐补助费,标准不变。

经行政批准到外地参加文体比赛活动的,按同级财政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举办文体比赛活动的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四类会议标准执行,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

5.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聘请导演、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劳务费,支付标准:导演、教练每半天不超过400元,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举办文体比赛活动单位本职工作岗位的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6.基层工会可组织会员开展职工春节联欢晚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职工文体活动为参演人员发放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7.基层工会可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活动,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汇演和体育比赛等。观看电影每季度可一至二次,购发电影票券每人每季不超过100元。不可组织观看大型的营利性、商业性文艺演出或体育比赛。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活动,范围限于省内,应当日往返。有条件的、经行政批准的,也可购买社会服务来开展。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春游秋游活动确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门票费等,开支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

基层工会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不包括寺庙),如在本地公园有年票购买要求的,可每人每年购票不超过300元。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1.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工会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100元,先从基层工会留成的拨缴经费中列支。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月饼、粽子、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及日常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

2.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含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3.工会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的生育,分别可发放不超过600元的慰问品。

4.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工会小组为单位召开座谈会(可备适当的干鲜水果)予以欢送,同时可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5.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应予看望慰问(一年内同一病种慰问一次),不动手术的给予不超过600元慰问金,动手术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6.工会会员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基层工会要严格鉴定好会员的身份,避免非本工会会员重复享受工会集体福利。凡该会员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总额的或未按月缴交会费的,一律不准向该会员发放集体福利。借用、挂职、劳务派遣等会员只能享受一处集体福利。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使用职工福利费等组织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活动要面向劳模、先进职工和一线职工,特别是苦、脏、累、险、高温、有毒有害岗位及患职业病、慢性病和即将退休的一线职工。应优先选择工会系统疗养院和省总工会命名的疗休养基地开展疗休养活动,范围限于省内,时间不超过5天,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的五分之一,落地后的疗休养费(含食宿费等)标准每人不超过2000元。往返交通费应由参加人员回所在单位据实报销。活动组织单位工作人员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5%。

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疗休养期间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为主。将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劳模职工素质结合起来,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疗休养期间不得跨省活动,原则上住宿地点不变。

省级及以上的劳模疗休养活动按全总、省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应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

基层工会应按照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工会会员困难职工档案,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具体帮扶救助标准由各基层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经职代会通过后确定。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省总工会制定的管理办法为准。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工匠学堂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县以上各级工会(不含省级)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奖励标准:一等奖人均不超过2000元,二等奖人均不超过100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600元。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

基层工会开展的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及奖励支出,由行政规定具体事项。

(四)其他业务支出

1.基层工会对兼职工会干部(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工会财务人员)可发放补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编制内的工会干部不可发兼职补贴)。兼职工会干部补贴标准:工会主席、副主席每人不超过300元/月,工会委员、财务人员每人不超过200元/月;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2.基层工会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每两年时间限一次。基层工会评选表彰的,表彰数占单位总会员数的15%内,每人奖金(或奖品)不超过500元。县以上各级工会评选表彰基层工会的,每人奖金(或奖品)不超过800元。

3.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费用,据实开支。

第十一条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如职工之家、工会服务站、创新工作室、三师一室、职工书屋及体育健身场馆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我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落实制度,严守原则

(一)严格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工总[2018]5号)等文件精神和我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二)坚持工会经费管理使用的三项原则。即“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监督”的原则,“勤俭节约、服务会员”的原则。

(三)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做好经费收支预算,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校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四)经费开支严格执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开支按有关规定由工会财务“一支笔”在经费预算内审批。

二、工会经费使用范围

(一)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会员的集体福利、集体活动、职工疗休养、事业支出、宣传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家庭困难补助,以及工会干部培训学习、工会工作评优表彰奖励及工会行政费等。

职工集体福利项目包括过节类项目和慰问类项目。过节类项目指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慰问类项目指会员生日、会员生病住院、会员婚丧嫁娶、会员退休离岗的慰问。

(二)二级工会的经费,主要用于本部门开展集体活动(春秋游,文体活动,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购置文体活动器材及教职工小家日常活动用品,会员生病住院、会员婚丧嫁娶和家庭困难、会员退休离岗慰问等。

三、各类采购、奖励、补助、慰问金和逢年过节发放慰问品的标准及要求

(一)严格控制日常经费支出。所有商品采购,都严格按照学校大宗商品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学校规定的大宗采购范围内的商品购买,由校工会、有关职能部门、基层工会代表组成联合采购小组,按质优价低(不高于大型超市价)、共同商定的原则进行。做到花钱按程序,采购讲规矩。

(二)为使各二级工会有一定的经费开展部门工会活动,增强各二级工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校工会按人均600元的标准下拨活动经费到各二级单位工会;另专门为女教工按人均100元标准增拨“三八妇女节”专项活动经费。

(三)校工会每年统一为每位会员发放蛋糕券400元。

(四)日常看望住院会员时,向校工会申请慰问金的标准:住院1000元/人、危重及癌症2000元/人。

(五)在岗会员去世,校工会向家属发放慰问金3000元/人。

(六)会员本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校工会向会员本人发放慰问金1000元/人。

(七)会员因疾病、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者,每年底按工会通知要求由会员填写《困难教职工生活补助申报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600、1000元两个档次;申请表应由所在单位工会和党组织审批并报校工会。

(八)会员符合法律政策的结婚、生育,校工会可慰问1000元。

(九)工会会员退休离岗,二级工会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同时可向校工会申请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十)校工会每年进行评优表彰,以促进工会工作的不断进步。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奖励3000元,优秀工会干部、工会工作积极分子、优秀职工之友奖励500元/人。

(十一)校工会开展工会品牌活动建设工程,获评优秀品牌活动的集体奖励2000元。

(十二)二级工会组织会员春、秋游活动,须当天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人均经费超过100元或总经费超过5000元的,须预先向校工会报备活动主题、行程和经费预算等书面材料。

四、文体赛事活动经费开支标准

(一)文体赛事活动经费是指校工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文体赛事活动所列支的费用,包含:校内外人员、专家评审及培训费、赛事负责人酬金、场地工作人员酬金、学生裁判酬金、参赛人员误餐费、比赛项目奖金、奖品、服装费等。

(二)各种项目经费发放标准

1、校内人员评审费500元/半天,校内人员培训费300元/2课时/人,校外人员评审及培训费800元/半天/人,专家评审及培训费按照广东省2017年9月5日印发的《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7〕260号)的规定发放。

2、赛事负责人酬金:篮球1500元/赛事,排球(气排球)1200元/赛事,毽球、羽毛球、乒乓球、网球、游泳900元/赛事,围棋、象棋、升级等为600元/赛事。

3、场地工作人员酬金:100元/天。

4、学生裁判酬金:19元/小时。

5、参赛人员误餐费:市内40元/天,市外100元/天。

6、比赛项目奖金:

所有文体赛事均只奖励排名前60%的单位或个人。

(1)集体项目的奖励:趣味运动会、篮球、排球(气排球)的奖励设置2000元、1800元、1600、1400元依次递减;毽球、羽毛球、乒乓球、网球比赛的奖励设置为1500元、1400元、1300元、1200元依次递减;游泳、升级、包饺子比赛的奖励设置为800元、700元、600元、500元依次递减。所有比赛最后一名的奖金不少于200元。

(2)个人单项的奖励:围棋、象棋比赛的奖励设置为500元、300元、200元,最后一名的奖金不少于100元。

(3)运动会的奖励设置为20元/分值。

(4)组队参加省教科文卫工会(或校外)的比赛奖金,按1﹕1配套奖励。

7、春、秋健身活动抽奖及比赛奖品的购买不超过100元/人。

8、二级工会组队参加校工会举办的文体赛事活动,确需为参赛教职工购置服装的,人均标准一般不超过500元,且每两年购置一次。校工会组队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文体赛事活动有统一着装要求的,一般应采用租赁方式。确因活动需要,可为参赛选手(含领队、教练)增购一次。

9、文体活动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参与纪念品,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100元。

五、各二级工会开展文体活动也可设置奖项,不设奖项的可发给纪念品。奖励范围、奖励标准或纪念品发放标准均不得超过校工会规定。二级工会开展文体活动应该面向所属全体会员发出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活动奖励方案或纪念品发放方案。

六、因生病住院、婚丧嫁娶等申领慰问金的,须填写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住院病历、结婚证、出生证、死亡证等的复印件)。

七、所有奖金、慰问金、慰问品、纪念品的发放均需实名签收。

八、发票报销注意事项

(一)原始发票应注明部门、用途、票据张数和总金额,并需经手人、验证人、审批人签名。

(二)每张发票金额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应支付支票。同一事项同一天同一收款单位多张发票合计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也应用支票支付。

(三)误餐费发票应注明事项、人数并附具体名单。

(四)单张发票金额超过2万元的,需校工会“一支笔”签字。

(五)金额超过10万(含10万)的,发票须经分管校工会和分管校财务的校领导同时签批。

(六)办理借款应填写借款单。借款单应填写借款用途、借款人及审批人。借款人需按借款时的用途专款专用,并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七)活动方案(通知),奖金、慰问品、纪念品签收表等均需作为报销凭证随报销单据上交校工会财务作记账凭证。

九、如上级工会或学校调整本文件所涉及的经费开支标准,可即时按新标准执行。其他未尽事项按上级工会及学校相关规定

意思就是加入会员。通常是指在生活当中加入各种会所或者是加入各种会议,比如说很多学校都会举办如篮球会或者是排球会,我们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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